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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
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
吉人社联字〔2013〕24号
2013-04-28

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
吉人社联字〔 2013 〕 24 号

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(财审局),省直管各统筹单位:

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《关于 2013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 2013 〕 3 号)精神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批准,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时间和范围

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,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、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、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。

二、调整标准

(一)普遍调整

1 .每人每月增加 115 元。

2 .累计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,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)每满一年,每月增加 1.5 元,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。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 22.5 元的,按 22.5 元计算。按照“五七家属工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,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。

(二)特殊调整

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,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。

1 .高龄退休人员。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,年满 70 - 79 周岁的每月增加 60 元,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 80 元。

2 .企业退休高工。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、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,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,再给予倾斜。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 400 元,副高级职称(含高级工人技师)的每月增加 350 元。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,不高于当地(所在市、县,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)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。

3 .企业退休军转干部。按上述标准调整后,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(所在市、县,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)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,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。

三、资金渠道

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,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,可比照执行,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。

四、审批和发放

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,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,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,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,时间紧、任务重,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稳妥操作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,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,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。各地必须按要求在 2013 年 5 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。

(此件主动公开)

2013 年 4 月 2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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